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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4-11-04

为了不断发展壮大我院的科技产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我院农业科技事业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为全省“三农” 的发展提供科技服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083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快科技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科技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院科技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自身科技优势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目标,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转化我院科技成果和服务“三农”的同时,不断壮大自身经济实力,为实现我院走在中西部地区农科院前列做出贡献。 

二、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二)遵循“一院两制”、“一所两制”的方针,探索科技产业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新措施?;丛焯跫?,组建院全资的资产经营公司,并以此为平台,通过资本纽带,连接和运作科技产业,以推进资源要素向具有比较优势的科技产业优化聚集与合理配置,促进有资源优势、有物化产品、有市场前景的科技产业快速成长壮大。

(三)对全院现有科技产业所占有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明确各投资主体的产权边界。在此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以章程或规章形式,确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四)试行院(所、中心)资产委托经营制度。对院(所、中心)控股的科技产业,通过与科技产业管理层签订经营责任协议,约定在规定时期内,对受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其中超过院(所、中心)股权预期收益的30%增值资产可转化为管理层、技术骨干的股权,以充分调动科技产业管理层与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建立国有资本退出机制。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科技产业的“国退民进”,逐步向企业法人、自然人或民间资本整体或大部分转让资产或股权,使院(所、中心)在控股的科技产业中的股权比例逐步减少到30%以下。通过股权转让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新的科技产业。

(六)鼓励院(所、中心)控股的科技产业引进院外资本。对于引进院外资本后,当年院(所、中心)股权收益高于引资前一年度的,高出部分的30%50%可转化为管理层、技术骨干的股权。

(七)提倡科技产业主要经营者和主要技术骨干个人持大股。要科学合理设置科技产业的股权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置国有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职工奖励股及管理股。奖励股和管理股均为红股,红股视股本总量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设置,当事人只享有分配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解聘、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当事人则不再享有分配权。

(八)开展期权激励试点。选择部分科技产业,制定期权试点方案,以期权作为对管理层和技术骨干的激励。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可按规定将期权行权获取现金或运用行权获取的现金来购买本产业的股权。

(九)支持条件成熟的非公司类科技产业转制为混合所有制非国有控股企业。对于从事一般竞争性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科技产业,鼓励向社会转让全部或大部分产权,鼓励职工购买或引进民营资本,注册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对于新创立的科技产业,必须实行股权结构多元化,院(所、中心)持股比例不超过30%。

三、创新运行机制,进一步激活科技产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十)按工商注册与否,将科技产业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两大类,并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十一)关于公司类法人的管理

1.院(所、中心)下属的科技产业,凡已注册为公司的,必须与事业单位彻底脱钩,成为名符其实的企业法人,并依照《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订公司章程和管理办法,明确责权利,独立行使法人职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2.对于已进行工商注册的公司法人,要认真清理其在创办及发展过程中院(所、中心)拨入的资产,已明确是股本投资、追加投资、债权、项目投入、租赁使用的,按照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要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法规界定产权,明晰院(所、中心)、职工个人对公司的出资和股权。

3.对院控股的公司,实行会计委派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

4.对于长期没有开展业务或长期不能正常营业的公司,要清理资产和遗留问题,要特别注意防止其闲置资产的毁损和流失,其遗留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办法。对那些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公司,要根据国家法律,依法解散、注销。

(十二)关于非公司类产业实体的管理

1.宏观管理。对非公司类科技产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大胆引进企业机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公司制运作或注册为公司。

2.产权管理。各单位要对现有非公司类科技产业所占有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按照院关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资产剥离、划转登记等手续,妥善解决好产权不清的问题。

3.资产管理。

1)投融资管理。各科技产业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投资(借贷)、基建、技改项目,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分析、预测,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项目的实施方案后,报院(所、中心)审定?;窘ㄉ柘钅亢图几南钅吭蛏嫌姓型侗辍?/span>

2)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对于国有资本参股和控股的科技产业,必须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并制订相应的奖惩办法。对连续两年超额完成核定的年度经济目标和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科技产业负责人,可适当增加其风险收入,给予重奖,并在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对促成联合与合作且当年取得显著增收效果的主要人员,按照可核算净增效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50%的提成奖励。

4.目标责任管理。要建立健全科技产业负责人经营目标责任制,院(所、中心)每年分别与下属科技产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对科技产业实行目标管理。《经营目标责任书》根据各科技产业年度经营预算情况,确定各科技产业各项年度经济考核指标、科技产业负责人的基本收入(基本工资,下同)、风险收入(绩效工资)、风险抵押金标准及奖惩办法。

5.建立风险经营机制。院(所、中心)委托院审计部门对各科技产业进行年度审计后,由院(所、中心)根据审计结果、经营目标考核办法和目标责任书的规定,提出奖惩方案或向各董事会提出奖惩建议,对科技产业负责人兑现奖惩。各科技产业应制定管理办法按章办事。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核定的年度经济目标和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科技产业负责人,可按一定比例减少基本收入(原则上科技产业负责人基本收入减少后一般不低于其基本收入的

75%),或调整工作岗位。

6.劳动人事管理。

1)外聘人员的管理。参照院《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内部职工的管理。院在职在编人员在科技产业工作期间,保留其原身份不变,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等由各科技产业结合自身实际,以规章制度形式予以明确。

7.财务管理。各科技产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全成本核算,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资产的完整、安全和增值,?;ぴ海ㄋ?、中心)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收入分配管理。

1)院(所、中心)投资设立的科技产业应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科技产业利润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经院(所、中心)批准,可以依据章程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2)科技产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两个部分,在各科技产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约定。基本收入原则上为本科技产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风险收入为0~5倍基本收入,风险收入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3)产业实体纯收入部分的分配。在保证科技产业发展基金不低于40%的前提下,经院(所、中心)批准后,由各科技产业自主确定福利基金和员工效益分配比例。员工效益分配必须实行绩效挂钩,并在考核后进行??萍疾凳堤宄鱿志魉?,当年不得进行效益分配;次年度的效益分配必须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进行。

四、优化政策环境,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发展科技产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三)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对于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其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各所(中心)可以用非政府科技项目节余经费出资入股,其所获股权的70%奖励给课题组成员。

(十四)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在单位应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原单位身份、岗位3年,过渡期满后,若回原单位,可竞争上岗。院(所、中心)要支持其申报各类政府资助项目。

(十五)完善科技产业员工考评体系。对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产业人员职称聘任,在按聘任条件进行聘任时,重点考核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科技奖励、各类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上,优先考虑在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六)解除科技产业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1.基本工资保底。为鼓励职工从事科技产业工作,对产业职工工资实行保底政策,即对进入科技产业的院(所、中心)在编职工年度考核合格,其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75%(档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不含绩效工资)。实际工资低于其档案工资75%的,其差额部分由科技产业以“身份补偿”方式补足,费用从正式职工身份补偿基金列支。

2.院不减拨事业费。院按标准划拨进入科技产业的在编人员的事业费,由各所(中心)分别用于建立科技产业发展基金和正式职工身份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科技产业的发展和正式职工实际收入与事业工资75%之差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3.事业身份保留。鼓励院内在职在岗人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到院(所、中心)所属科技产业工作,其事业编制不变,人事关系和事业身份不变,并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身份晋升档案工资。在科技产业工作的院在编人员在职称申报、评聘、评优、晋级、医疗、社保等方面与原单位同类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推荐或竞聘到科技产业工作的院在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保留其职级,对在科技产业工作中业绩突出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提拔任用。

4.退休回原单位。在科技产业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后回原单位享受事业退休人员待遇。

5.科技产业聘用的院内在编人员,因违规等自身原因被科技产业解聘,作待岗处理,由原所在单位按院相关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退休后回原单位享受事业编制退休人员待遇;因违法被科技产业解聘,则由原所在单位视情节作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因非自身原因失去科技产业工作岗位,申请回院(所、中心)工作的,院(所、中心)根据当时的工作岗位情况决定其工作安排:有空岗的,可以与其他同等条件人员竞争上岗;无空岗或未竞争上岗的,则作待岗处理。

(十七)对科技产业发展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对吸引和争取政府的成果转化资金、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创新基金、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等无偿资金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实行奖励;鼓励科技产业用当年创收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入;鼓励科技产业安置院内待岗职工就业;鼓励科技产业争创“龙头产业”、争创名牌产品。具体奖励办法按《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奖励暂行办法》施行。

(十八)严格科技产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科技产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均要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科技产业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九)对于发生经营亏损,造成资不抵债的科技产业,必须坚决关停,资产清算依照《破产法》进行,人员回原单位作待岗处理。同时要对相关责任人,按(十八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加强对科技产业工作的领导。院(所、中心)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科技产业工作,分管领导的主要精力要放在科技产业上。院将重点支持种业、药业(生物农药、兽药)等有科技支撑、有市场前景、有物化产品、有比较优势的科技产业的发展壮大,各所(中心)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科技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对策措施及发展目标。将科技产业发展目标列为院(所、中心)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并与年度考评结果挂钩。

(二十一)加强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院(所、中心)要重视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制订科技产业人才队伍专项计划,按计划引进高层经营人才。同时,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实施科技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在职培养工程。要通过制订激励政策,改善环境条件,促进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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